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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法院法官解答:失信惩戒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1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长白县法院法官积极参加“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主题活动

  法院讯(李成贵 黄岩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夺取专项行动胜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吉林旅游广播开展“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主题活动。11月5日,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岩法官走进吉林旅游广播的广播间,在《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中,详细介绍了执行工作信用惩戒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失信惩戒问题进行了解答。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的“黑名单”,是指民事执行案件中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有期限吗?

  被执行人具有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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