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新闻讯(徐海涛)近年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不断加大刑事案件办案力度的同时,注重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和不足,在当前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面对工作中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沭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牵头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建立《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衔接工作机制》(下称《机制十二条》),聚焦重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衔接机制不畅等薄弱环节,着力提升刑事案件办理效率。
主动适应诉讼制度改革,把好证据关口。《机制十二条》明确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办案人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客观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坚决杜绝冤假错案。
积极破解当前疑难困惑,创新路径方法。沭阳县检察院针对不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非羁押性措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可能会外逃不能保证审判的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或已诉至法院的案件被告人脱保又被上网追逃刑拘归案的,《机制》明确规定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进行诉讼即刑拘直诉。
不断强化部门联系协作,规范文书款物等处理。《机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质量和规范化作出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检举线索的,进一步规范查证流程,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防止久拖不转、久拖不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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